• 2006-11-28

    关于死刑问题

    1123,周四。没有去听小动物立法,因为在同一天有陈光中教授关于“死刑案件复核权收回最高院”的讲座,在礼堂,声势还算浩大。想来想去还是跑到了礼堂。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听到讲座最精华的部分。(对此我十分气愤,有的人真的是太自私了。)所以现在没有办法把有关小动物立法的讲座内容发上来,只能发一点自己整理的有关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院的东西,小丫头凑合看吧!

     

    今年3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宣布最高院将收回死刑复核权。死刑复核权的收回预示着今后我国死刑案件的数量将大幅度减少,对于死刑的少判、慎判已经成为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必然趋势。本着“生命权高于一切”的原则,复核权的收回不能不认为是我国法制道路的一块里程碑。但是这一决定又会带来怎样的社会争议?我们又应如何对待这一问题呢?

     

    第一、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意味着原来那些可判可不判的死刑案件都将不会被判为死刑。对于罪犯来说,这是尊重其生命权的体现,但是作为受害者及受害者家属,他们是否能接受这样的判决结果呢?

    在大多数人看来,“欠债还钱、杀人偿命”似乎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情。一方面这是罪犯应得的惩罚,另一方面这也是对被害人的最大安慰。但我们要认识到,这种同态复仇的心理是不可取的。这里解释一下什么是同态复仇(equal retaliation):东西方总括而言,人类的复仇文明,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 1、血亲与血族复仇,它在时间与空间上都具有无限性,直到对方被毁灭为止,这也被称之为无限复仇。 2、有限复仇,又称“对等复仇”或“同态复仇”,即,所谓“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在复仇的对象与时间上,都放弃了无限追求,从而体现出一定的理性制约; 3、代偿复仇,即以赎金代替杀人复仇。这是西方近代以来更多见的复仇形态。也是更加理性化的复仇形式[]。以这种观点来看,死刑的终极目的就是报复。但是,作为一个文明社会,我们有必要采取这种低级的同态复仇的手段吗?

    实际上,死刑是一种最节约成本的刑罚措施,仅仅一颗弹药貌似就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如果废除死刑或减少死刑,国家的在刑罚方面所花费的成本将大大增加。若只是为了所谓的“以牙还牙”,我们就把天下的杀人犯赶尽杀绝,这样被害人也能得到安慰,也能为国家节约成本,在一些人眼里,这是最好不过的办法。可这样做的后果换来的必定是社会对生命权的漠视,将“生命权”这一最宝贵的人之权利看得一文不值,最终只能带来天下的一片混乱。

    在被害人及其家属的问题上,我们要采取积极的态度,耐心的说服解释。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这也是一项极为艰巨的任务。长期形成的复仇心理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改变,更何况我们还要考虑到犯罪行为给受害者所造成的打击和伤害。但是死刑的少判、慎判是文明社会所必需具有的一项司法理念,我们只能给予被害人以精神上、物质上的最大支持,进一步完善我们的被害人赔偿制度。相信这个问题有一天会得到顺利解决。

     

    二、有的人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今后大量的死刑案件都压到最高院,最高院是否能秉公处理,做到公正判决?

    其实这牵扯到了一个以前经常会提起的问题: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关系。实体正义是程序正义的最终目标,程序正义则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和保证。根据现行的审判制度,高级人民法院也受理部分死刑的一审程序,那么二审就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这样的话,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对部分案件享有死刑判决权和核准权,死刑复核与二审变成合而为一,这对死刑犯而言就相当于少了一道生命保障的关卡。对此,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龙宗智提出,在收回死刑复核权后,调整和完善相关复核程序非常必要[]。有人提出建议,将我国的“两审终审制”改为“三审终审制”,一些网站上已打出“最高院已增设三刑庭”的字样(就是我尾注中提到的网站)。在这个问题上我还不知道应该做什么样的评价。但我认为当下应该考虑的问题是:如何才能最大程度上的保证审判中的程序正义?这就要尽可能地发挥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个人意见,这是刑诉法应当慎重修改,也是必然会修改的一个方面。可以说,刑诉法的修改迫在眉睫。

     

    三、对于极具社会危害性,也是百姓深恶痛绝的贪污犯罪是否应当逐渐地废除死刑?如果对此类犯罪也慎用死刑,会不会造成社会上贪官污吏的增多?死刑的震慑力会不会下降?

    陈光中教授在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持保留态度。官员和百姓毕竟不一样,而且对于官员的职务犯罪在《刑法》中也仅仅只在第八章“贪污贿赂罪”这一章有体现。鉴于死刑的震慑作用和官员犯罪的特殊性,减少这方面的死刑适用在短时间内,至少在现阶段还是不可取的。

     

    基本上那天的讲座我只记得这些内容了。不知小丫头满意否?



    [] 文字出处:http://www.nen.com.cn/72345670379372544/20030412/1124245.shtml

    [] 文字出处: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5-09/06/content_3450045.htm

  • 2006-11-22

    Paper

    案例研究:

    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地下核试验在国际法上的合法性

    [内容提要] 2006109,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进行了地下核试验。朝鲜的这一行为一经产生即在国际社会上产生了巨大影响,各国情报部门对这次核试验的细节直到现在仍存在不同的猜测和判断。在世界反对核扩散的一片呼声中,不得不承认,朝鲜的地下核试验是对包括《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在内的一系列国际条约的挑战。1014,联合国安理会一致通过1718号决议,对朝鲜进行地下核试验表示谴责,并决定对朝方核、导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领域采取制裁措施。究竟这一行为在国际法上的合法性程度有多少,或者说朝鲜已经违反了国际法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 国际条约 国家主权 

    核武器是一种违反武装冲突法区别原则、人道原则、限制原则和比例原则的武器,或者说是一种不分皂白、改变环境和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它的制造和使用不仅应当也必须受到国际法的制约,这是维持国际社会正常安全秩序的必然所在。早在196111月,联合国大会就通过了《禁止使用核及热核武器宣言》,199678,国际法院也就联大19941215关于“国际法是否允许在任何情况下威胁和使用核武器”的问题得出结论:无论习惯国际法还是条约国际法都没有特别允许威胁或使用核武器,同时也都没有综合性地或普遍性地禁止威胁或使用核武器。但是各国有义务一秉善意、缔结协议,促使核裁军,使核武器在各个方面处于国际控制之下[①]。所谓的“控制手段”,我认为,联合国的军事制裁只是一方面,而国际条约更应该在这一问题上发挥其重要的作用。

    一、  在国际条约视角下对朝鲜核实验合法性的认识

    朝核问题所涉及的条约国际法主要有以下内容:1985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NPT)、199410月朝美两国在日内瓦签订的关于朝核问题《框架协议》、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签署的《核安全保障协定》以及19921月朝韩之间签订的《朝鲜半岛无核化宣言》等等。《朝鲜半岛无核化宣言》(后简称《宣言》)的主要内容就包括朝韩不试验、不制造、不生产、不接受、不拥有、不储藏、不部署、不使用核武器;朝韩和平利用核能;朝韩不拥有核再处理设施和铀浓缩设施。之后的朝核问题框架协议也规定了朝鲜与韩国将一起继续执行《宣言》我们注意到,条约中明确规定了朝鲜不得进行核试验,而联合国大会在1946126通过了《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其中规定,各国有遵守履行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产生的义务[②]。单单这一条,已说明了朝鲜进行地下核试验是违反《宣言》,继而是违反《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后简称《草案》)的。不可否认,《草案》是联合国制定的一项重要的条约国际法,因此,在这一点上,朝鲜地下核试验的行为是违反国际法的。

    朝鲜外务省发言人1017在平壤发表声明称:美国以核问题做文章,侵犯了朝鲜的最高安全和朝鲜民族的根本利益。朝鲜不得不根据NPT的相关条项,合法地退出条约,并经过“最具透明性”的过程制造了核武器。此外,在证明拥有核武器的试验方面,也在进行事前声明后,“合法地”进行了核试验。NPT第十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倘若断定与本条约有关事项之非常事件危害其本国最高利益,为行使国家主权起见,有权退出本条约。”但是对于规定中所说的“非常事件”应下何定义却没有说明。这是一种具有有条件退出权利的无限期条款[③]。就朝方来讲,非常事件无非是指“美国以核问题做文章”的行为。但是这个理由仍然值得质疑:第一,按照朝发言人的说法,“美国的这一行为侵害了朝鲜民族的根本利益”,那么维护这一根本利益是否一定要以制造核武器为途径?这一点需要进一步讨论;第二,在我看来,朝鲜是为了最高安全退出的NPT,也就是说朝鲜在正当地行使其国家主权,那就国家主权行使的合法性问题而言,这又是一个需要探讨的方面。

    二、  从国家主权的行使看待朝鲜地下核试验的合法性问题

    主权是国家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也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实体的主要标志[④]。主权的终极价值体现为国家利益,政府通过拥有和行使主权来捍卫国家利益。在操作上,国家的安全主权、经济主权、文化主权分别维护着国家的安全利益、经济利益、文化利益[⑤]。但是我们需要认识到的事实是:虽然主权是一种固有权利,但国家主权也不是绝对的。作为国际社会的一个成员,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承担着国际法规定的义务。这也就意味着一个国家不能异化其国家主权。就《草案》规定,联合国成员国有以和平方法解决其与他国之争端,不得以战争为施行国家政策工具,并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⑥]。朝鲜曾经加入过NPT,而制造核武器,尤其是当其是以NPT前缔约国的身份进行核试验,我个人认为,这是不合理的,同时也是变向错误地将国家主权的含义范围扩大化。前面提到过,核武器是一种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它的制造和使用必须受到制约。在这里我并不是想偏袒那些已经拥有核武器的大国,他们对于世界和平秩序的潜在威胁不可否认,但是其他国家是否就应当为了维护自己的国家利益而将这种潜在威胁继续扩大呢?制造核武器的目的无非有朝一日进行军事报复,然而就国际法院19941215发布的咨询意见中已经明确肯定了使用武力进行报复是非法的。虽然至今为止没有一个普遍缔结的国际条约表明禁止使用核武器,但是在当今提倡核不扩散的国际社会环境中,各国应当有义务自觉限制一切与核武器有关的活动,包括核武器的实验、制造和生产。我的观点是:朝鲜强调国家主权的行使不足以也不能够说明其进行地下核试验的合法性。

    三、  通过朝鲜进行地下核试验的行为而产生的对于国际法制定的思考

    朝鲜进行地下核试验的行为虽然遭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谴责,但是,我们仍然找不出一条国际法规则可以直接证明这种行为是违反国际法的,这不能不算是国际法上的一个漏洞。对于禁止使用核武器这种反人道原则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至今都没有一个能够得到普遍遵守的条约的原因我想有以下两点:一方面,拥有核武器的大国不愿意放弃使用核武器的权利,而这些国家恰恰是制定这些国际条约的主导国家。他们仍然希望通过拥有核武器来制约其他国家,往往这种潜在威胁可以帮助其达成政治上的某种目的;另一方面,拥有核武器在现今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军事实力的重要标志,大多数国家都希望通过拥有核武器来提高自身的国际地位,而不愿放弃拥有核武器的权利。这样就使得朝鲜有种种理由来声明其进行核武器试验是不违反任何国际法的。因此,如何权衡在核武器制造和使用方面的国家权利和国家义务仅仅一个《核不扩散条约》是远远不够的。

    个人认为,像NPT这样与核问题有关的条约应当是不允许退出的,因为在核武器的问题上,国家义务应远远大于国家权利,国家主权在核问题上应对世界和平做出让步。只有这样,才能使核问题有章可循,使核武器的制造和使用得到实质上的限制。

                                                               200611



    [] 荀恒栋:《现代战争中的法律战》,解放军出版社,20059月第1版,第120~121页。

    [] 《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联合国大会1946126通过)第十三条:各国有一秉信诚履行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产生之义务,并不得借口其宪法或法律之规定而不履行此种义务。

    [] []Anthony Aust,《现代条约法与实践》,江国青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4月第一版,第220页。

    [] 马呈元主编,《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9月第一版,第57页。

    [] 肖佳灵著,《国家主权论》,时事出版社,200312月第一版,第344页。

    [] 《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联合国大会1946126通过)第八条,第九条。

     

     

     

     

     

     

     

     

     

  • 2006-11-22

    著刑铸商

    〈记一下事:昨天听了一场刑事法论坛,请到了高铭暄教授、刑司的曲新久院长和一位从政法毕业的律师。一直没有想明白这场论坛为什么要取名为“著刑铸商”,大概和这次刑法修正案修正的主要内容有关吧。整整三个小时的论坛主要还是围绕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展开的,翻了翻自己记的笔记,发现没有听到自己最想听的东西,不过多多少少对修正案有了些更新的认识,满足了。听说明天有个关于小动物立法的讲座,决定去看看,应该比较有意思。完毕。〉

     

    最近借了一本《高等数学》以便闲来无事的时候翻翻,除此之外还想研究一下有关“博弈”的问题。晚上熄灯之前胡写了一点东西,谈到了性价比(因为我的5200),谈到了理性,当谈到“博弈”这个话题时我却发现自己对这方面实在是知之甚少。文章东一句西一句的,内容松散得以至于我此刻都不愿把它拿过来。不知道是不是因为没有手机的日子让人变得过于冷静,我对我自己的交友观产生了严重的质疑。我渐渐认识到自己一直崇尚的“信任至上”的理论有的时候貌似并不适用。做人还是带着一点面具好,不是不想真诚,只是不想被伤害,更重要的是不想伤害别人。

    这是一个普遍现象:人总是被各种各样的欲望所支配着,占有欲,控制欲,总是在翘首期盼那些本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因此会有人受伤,有人痛苦,有人绝望,有人捶胸顿足地叫喊“不公平”。我讨厌那些分不清轻重缓急的人。

    人,还是清醒一点好。

  • 2006-11-20

    Renewal

    许多人和我说,快把你的博客风格换回来吧,看的人都要崩溃了。经过很长时间的斟酌和思考,我决定,换回来。

    其实个人比较喜欢前一阵子博客的那种感觉,可能和当时的心情有关系吧。每一篇文字都是属于两个人的世界,外人也许可以看出我的情绪,却不能猜测到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在我看来,如果是这样,那么博客也就算已经发挥了其最大作用。“有人喜欢偷窥,有人喜欢被偷窥,于是就有了博客这样的东西”。我一直对这句话有着极其深刻的印象。但是当那天在回家的车上听到小丫头说,有人称赞她的文字很真诚,我突然感到有的时候被偷窥也不是一件坏事情。当你真的可以用文字打动陌生人,如果这种打动不是刻意安排的,我又何必在乎那些微不足道的伤痛呢。同样是真实的我,这样可能更容易被大家接受吧。

    在车上还说过什么我已经不记得了,不过那一定是一篇很好的文章。

    人就是这样,总被自己的想法烦恼着,顾虑着。当我小心翼翼地安静下来,整理自己的思绪,就如同把它们分门别类地放入一个个文件夹,却发现原来事情总是这样的简单。有的人经常会不解地发出一些问题:为什么我会这样?为什么我不会这样?为什么这件事是这样?为什么这件事不是这样?我该怎么办?要怎么办?等等等等……他们不知道其实这就是自己的人生。“该发生的终究会发生”,我们不应该简单地把这句话理解为听天由命,而是学会用一颗平常心去看待它。努力过不一定有结果,那是因为你注定要拥有这个过程,至于答案,只能在过程中发现。所以说,我们不能不努力,但是不要因为没有得到你想要的东西而伤心难过郁闷不安。从过程中已经得到了很多,只是一般人都不会去注意而已。对待生活亦是如此,那些困惑的、高兴的、愤怒的、忧郁的情绪都是我们生命的一部分。坦然地去看待它们,接受它们,喜爱它们。不要刻意去想,把心放平就好。

    牙齿坏了就开开心心地去补好它;手机丢了也不要那么急切地再去买一个新的,因为爸爸总有一天会和你说,咱们再去买一个吧;补笔记的时候总有一点无奈,所以记得下次一定要去听课;每天都过好自己的生活,但是不要忘记睡前一定要说“晚安”;脸上又长痘痘了,不要吃辣的,多睡觉,它们就会消失掉;答应别人的事情一定要去做,更何况已经把它写在了墙上,把集邮册找出来只是一个简单的动作而已……生活很琐碎么?没有,把它们不慌不忙地放进自己的文件夹,因为只有它们才能充实我的世界。

    不知道这些道理我是什么时候想明白的,换句话,我可以说,在不知不觉中,我又长大了。我也有自己的目标,这个目标很远大,看似有些遥不可及的样子,不过我会朝着这个方向前进。一位朋友曾经和我说过,要时刻能够找到自己人生的坐标点,你可以放肆地释放自己的感情,可以尽情地去做你想做的事情,但是永远不要丢失了坐标点,无论何时都要能在第一时间找到它,因为只有它决定着你的人生,决定着你成功与否。

    算是一个总结,也算是一个开始。

     

    像养羊一样记个流水账:

    这几天没有什么大事件发生,看了看外公家装修好的房子,和老外公挤挤眼睛,让他替我保守这个丢手机的秘密,然后和他说:嗯,房子装修得不错!外婆说,你要给我好好学习!心里打鼓,因为过生日的那天还要补考(虽然很丢人,但是我的人生因为它变得更完整了)……把手机号找了回来,马上就又要开机了。马西同学要考试了,这两天在超负荷地学习,提醒这个家伙要注意自己的身体。很久没有理兔子了,有点儿想他,但是还不知道应该怎样开口和他说话。没有手机,也没有办法和在西安的老弟联系,一直没有帮他改QQ的种种种种,只是想告诉他其实这个玩意不是很重要。墙上贴了好多单词,每天都在记,每天都在忘,不过考试的时候应该能有印象。和一位在武汉的学长联系上了,上次去武汉的时候没有找他实在是可惜,发现他还是像以前那么帅………还有许多事情,一时间也说不过来了,总之,很精彩。

    感谢小强的教导,养羊的聆听,还有那个偷痒羊手机的家伙。你们是促成的这篇文字的关键。

     

    不再空灵,从今天起,做个正常人。

  • 2006-11-17

    Lost

    告别了这个地方有很多天,

    新东方,手机,tooth,果汁,Pizza——这些天发生的故事。

    不得不承认,

    世界是神奇的,

    你总是在不停的丢掉一些东西,又得到一些东西,

    泰拳宝宝,希望你自己能过得很好。

    朋友的生日,

    整理好的心情真的是不一样,

    但是为什么在一瞬间,你的表情却告诉别人你的心还是在流泪?

    什么都不要想,顺其自然。

    don't turn off the light,

    把心放平,

    虔诚地面对这一切。